第1页共16页医院行政劳动纪律管理条列一、劳动纪律有关规定1、每日7:55分前到岗,8时准时开诊。早餐7:50结束,早餐必须在食堂用餐,不许外带。在保证患者得到满意诊治的前提下,中午可按12:00到13:00休息,但11:30可串班吃饭,各科室安排好中午值班,不准空岗。延误开诊责任人罚款50元,责任不清时,当日在岗者每人罚款50元;每日下班前将科室卫生及准备工作做好,对卫生检查不合格科室相关责任人一次罚款五元。对年内累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