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统计局行政处分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和《上海市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给予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