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爱乡楷模和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爱乡楷模和荣誉市民授予工作,根据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县爱乡楷模和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县政府授予、撤销爱乡楷模和荣誉市民称号工作,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授予、撤销爱乡楷模和荣誉市民称号工作的协调、组织和实施。第四条凡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社会声誉,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外籍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