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判废暂行规定2010-04-26扫瞄次数:81〔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动人事部1985年4月7日公布〕依据国务院国发〔1982〕9号文件《关于确保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安全的通知》精神,我们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在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判废暂行规定》,现在颁发,自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各地应依据暂行规定,结合当地的具体状况,制订实施方法,开展在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判废工作。但凡存在缺陷超过“暂行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