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页新土地法应赋予土地管理部门适当的强制执行权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土地管理法》在某些方面的局限性也逐渐暴露出来,亟待修改完善。对这次《土地管理法》修改,笔者提出以下建议。将土地管理机关法定为土地登记发证机关。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土地权属须由县级以上政府进行土地登记,并颁发土地证书确认,在土地登记和发证中均须加盖地方政府公章。按照政府职责法定化以及权力与责任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