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一)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二)在饮用水水...